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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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六)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2次以上的同類(罰款)處罰。
【本章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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