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會計》知識點: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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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總體要求
1.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分類:基本金融工具(債券、股票等);衍生金融工具(期貨、期權、互換等)。
核算: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例如:股票是金融工具,發行方形成權益工具,購買方形成金融資產;發行債券也是金融工具,發行方形成金融負債,購買方形成金融資產。
2.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發行方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
3.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如甲公司發行了一項無固定期限、能夠自主決定支付本息的可轉換優先股等),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如認股權證等),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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