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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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熟悉)
說明:該內容屬于稅務專業基礎知識,請考生自行閱讀教材熟悉。十、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掌握)(P79)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處罰。
【提示】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中止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進行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嚴重違反聽證秩序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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