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立案后決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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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決定撤銷(2017年新增)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可以同時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書面建議。
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新增)
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不得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先行向行政執法機關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
公安機關退回案件的處理
(1)異議途徑
①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通知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而非上級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2選1”)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2)后續處置
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移送前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如何處理?
(1)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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