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財管》知識點: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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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租賃籌資
(四)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在售后回租方式下,賣主同時是承租人,買主同時是出租人。通過售后回租交易,資產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本,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則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了所需的資金;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后回租交易,找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并計算的,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實質是同一筆業務。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對于售后回租交易,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均應將售后回租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對于出租人來講,售后回租交易(無論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的售后回租交易)同其他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沒有什么區別。而對于承租人來講,由于其既是資產的承租人同時又是資產的出售者,因此,售后回租交易同其他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有所不同。因此,會計準則對售后回租交易的規定實際上是從承租人(即賣主)的角度做出的。為了真實、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經營業績,并且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售后回租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損益均應在以后各受益期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而不是確認為當期損益。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對于出租人的租金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并未就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作出專門規定。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即在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按照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的規定確認收入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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