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許可的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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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創設
(1)法律
法律是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2)行政法規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
①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趯嵤┖螅R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提示】《行政許可法》取消了國務院各部委行政許可的設定權。(4)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
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谏形粗贫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③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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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B)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C)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2.行政許可的具體化
(1)下位法可以對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①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②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③規章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2)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例題·單選題】《行政許可法》第12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 )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2008年)
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B.國務院部門規章
C.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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