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 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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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兩大類
退(免)稅辦法 | 適用企業和情況 | 基本政策規定 | |
企業 | 具體情況 | ||
免抵退稅 | 生產企業 運輸企業 | (1)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營改增服務 (2)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 | 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
免退稅 | 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 |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 | 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
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
1.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3)納稅信用等級A級。
(4)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5)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2.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9項。P180
【相關鏈接】注意辨析視同自產與視同出口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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