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追索權
2018年初級會計師備考進入預習階段,為了幫助考生更好學習,東奧小編為廣大考生朋友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的講解,希望大家認真練習。
票據權利——追索權(★★★)
1.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票據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有( )。
A.因匯票資金到位不及時,給持票人造成的稅收滯納金損失
B.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C.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D.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于間接損失,不得列入追索金額。
4.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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