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 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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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計稅規則
適用于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在適用范圍內。
1.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位置 | 征收比率及納稅地點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 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5%征收率)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 |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5%征收率) |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例題】機構所在地在A市的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在A市取得含稅咨詢收入250000元,發生進項稅8000元,將位于B市的一處辦公用房(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出租,收取含稅月租金40000元,甲企業出租房屋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甲企業在A、B兩市應繳納稅款:
甲企業應在B市預繳出租辦公用房的稅款=40000÷(1+5%)×5%=1904.76(元)
甲企業在A市納稅=250000÷(1+6%)×6%-8000+40000÷(1+5%)×5%-1904.76
=14150.94-8000=6150.94(元)。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位置 | 征收比率及納稅地點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 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11%稅率)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 |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11%稅率) |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例題】機構所在地在A市的甲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在A市取得含稅咨詢收入250000元,發生進項稅8000元,將位于B市的一處辦公用房(系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出租,收取含稅月租金40000元,則甲企業在A、B兩市應繳納稅款:
甲企業應在B市預繳出租辦公用房的稅款=40000÷(1+11%)×3%=1081.08(元)
甲企業在A市納稅=250000÷(1+6%)×6%-8000+40000÷(1+11%)×11%-1081.08
=14150.94-8000+3963.96-1081.08=9033.82(元)。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計稅方式 | 征收率 | 納稅地點 |
單位出租不動產 | 5%的征收率 |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
個體戶出租非住房不動產 | ||
個體戶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 |
其他個人出租住房 |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提示】其他個人沒有預繳環節;只向地稅申報納稅 | |
其他個人出租非住房 | 5%的征收率 |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二)出租不動產發票的代開
出租方 | 承租方 | 代開增值稅發票規定 |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企事業單位 | 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
其他個人(自然人) | 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 |
各類納稅人 | 其他個人 | 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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