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 行政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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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淵源
(一)種類、制定機關與效力層級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
(3)法律保留原則
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3.行政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效力僅次于法律,高于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2)既包括依職權進行立法活動,也包括依(全國人大)授權進行立法活動。
【提示】授權立法(2017年新增)
(1)應當制定法律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教材未收錄)
(2)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
(3)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滿前6個月,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實施情況。
4.部門規章
(1)制定機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2)效力層級: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5.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提示】禁止行政權隨意侵犯公民權: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自行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6.地方性法規:有地方立法權的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提示1】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提示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7.其他淵源
除上述淵源外,行政法的淵源還有: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中涉及國內行政管理的部分、對行政活動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行政機關制定和經公告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沖突的解決
在法律適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個原則:(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2)新法優于舊法;(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如果以上3個原則均無法解決或出現沖突,適用下列規則:
沖突類型 | 解決方式 | ||
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 法律之間 |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
行政法規之間 | 由國務院裁決 | ||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
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 由國務院 提出意見 | 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國務院有權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
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 |||
部門規章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 國務院裁決 | ||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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