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自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人生最大的失敗,就是放棄,今天東奧會計在線小編為大家提供2017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的相關知識,幫助大家順利度過稅務師備考階段,希望大家充分的理解今天的內容,不要輕易的放棄,勝利最后一定是屬于我們的。
自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一)哪些案件是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提示】第1、2類自訴案件可以和解、調解、被告有反訴權;第3類案件可以和解,不能調解,被告無反訴權。
(二)誰能提起自訴?
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親屬都有權以書狀或口頭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三)自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
1.先起訴,后立案
(1)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3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2)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4條,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后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審理要求
(1)自訴人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2)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4)調解與和解
①自訴案件,原則上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
②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5)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77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4.審理期限
(1)被告人未被羈押:受理后6個月以內宣判;
(2)被告人被羈押: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3個月。
【例題·單選題】在刑事訴訟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是自訴人。下列有關自訴人權利或權利限制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08年)
A.依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人不能撤回自訴
B.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適用調解
C.自訴人可以對一審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
D.自訴人無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答案】C
【解析】(1)選項A: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2)選項B:自訴案件,原則上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3)選項D: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相關考點: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法定證據種類的概念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