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考試干貨:商業保險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
②特殊情況:出國人員的意外保險費
現有政策僅涉及境內因公出差發生的意外保險費,對于與因公出國考察、交流有關的境外意外傷害保險、醫療及緊急救援保險等的稅前扣除則鮮有政策涉及,企業通常的做法是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
企業為因公出國人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醫療及緊急救援保險等是否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能一概而論,這是因為:
A、部分國家(或地區)強制要求簽證申請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如申根國家規定,我國公民辦理簽證時必須提供等值于3萬歐元保額以上的、含有全球緊急援助功能的意外傷害保險保單和復印件,否則可能被禁止進入申根國家境內;
B、出國人員可能面臨較大的社會風險和自然風險,既有境內保險不足以提供全面保障。如企業人員因公到非洲、西亞等地區出差時,更容易遭受疾病、戰亂等對人身安全的威脅,且大多數保險公司將上述事件列入責任免除范圍。
出現上述情況時,企業支付的境外意外傷害保險費等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支出,應作為差旅費的組成部分稅前扣除。但是,這里的意外傷害險僅限于為出國人員提供基本保障且與當次出國行為緊密相關的險種,否則保費支出不屬于可稅前扣除的合理支出范疇。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稅收政策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企業遇到此類問題時應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掌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并據以進行所得稅處理。
3、雇主責任保險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提到:……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又可具體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者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從某種意義上說,增加了企業可能的經濟利益,所以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應準予扣除。那么,企業的雇主責任保險費支出是否可稅前扣除?
保險業歷來將雇主責任險作為財產保險進行監督管理,那么,據此推論,雇主責任險保費作為企業的財產保險費支出應當能夠于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解答雇主責任險稅前扣除的咨詢問題時曾提出:“雇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于為被保險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該險種應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各地稅務機關執行過程中往往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認定雇主責任險保費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當然,也有部分稅務機關考慮到雇主責任保險的財產保險本質,允許其保費支出稅前扣除,但由于其作用范圍較小,尚不足以在全國范圍產生影響,在此不作贅述。
鑒于政策規定尚不明朗且稅務機關對商業保險費的稅前扣除持較為謹慎的態度,企業在操作中應秉承謹慎性原則,對所發生的雇主責任險保費支出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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