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考試干貨:商業保險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
路雖遠,行者將至,東奧小編為大家帶來初級會計師考試干貨分享商業保險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差異,希望考生朋友們仔細閱讀,認真備考。
一、商業保險會計處理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商業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范圍,應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
二、商業保險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三、商業保險稅會差異分析
1、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雖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有規定,此類保險費的稅前扣除似乎并無太大爭議,細究起來則會發現,對于特殊工種具體范圍、人身安全保險種類等問題,由于政策原因導致實務操作中存在較大爭議。
①特殊工種范圍的界定
目前的特殊工種范圍存在兩種版本:(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種目錄;(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規定的高危作業人員名錄。由于現有財稅文件并未明確特殊工種范圍或參照文件,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無法準確判斷,建議多與主管稅務局進行溝通,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爭議和風險。
②人身安全保險類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有如下規定: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企業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愿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范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也就是說,投保險種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投保依據法定,即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為職工投保。如《煤炭法》和《建筑法》規定:煤礦企業(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進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業為職工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考慮到行業特殊性應該仍可視為投保依據法定。但各省市區政策明確規定企業需為特殊工種職工辦理人身安全保險,是否視為投保依據法定尚不確定,最好與主管稅務機關事先進行確認。
B、保險范圍、保險費率、投保對象等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一般情況下,各省市區對于煤炭和建筑行業的特殊工種都規定有明確的保險費用、保險費率和投保對象等,只有按規定進行了特殊工種、特殊行業的保險,企業才能取得安全相關的證書而進行生產經營。
因此,在特殊工種范圍明確之前,建議企業在處理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稅前扣除時,按照謹慎性原則進行處理,多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否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2、因公出差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除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外,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中,目前實務中存在爭議的還有因公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購買意外保險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提出: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增加特定類型的商業保險費,如企業因其職工出差而為職工購買的航空意外險費用支出等,應準予稅前扣除。考慮到這些情況比較復雜,目前也無法一一明確,而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做靈活調整。所以,本條規定授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決定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而發生的哪些商業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但到目前為止,財政、稅務部門也未規定哪些商業保險費可稅前扣除,企業因公出差人員意外保險費的扣除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即,盡管屬于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支出,但因政策規定的空白而使得能否稅前扣除產生異議。
①交通意外保險費
常見的企業因公出差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有隨票按次購買和按年統一購買兩種,現有稅收政策的態度一般為:隨票按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費可稅前扣除,如《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第一條第八款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僅為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下發的函,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企業遇到類似問題時不能參照執行,否則很可能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同時,盡管部分省市在稅收文件中對意外保險費問題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統性規定,企業仍感無所適從,如: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相關人員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隨票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可按差旅費對待,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答》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在購買機票時未支付航空保險,但統一為每名在職職工預先購買了交通意外保險,以保證無論哪名員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險保證,請問企業統一為在職職工購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為職工支付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因此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未規定前,對于企業統一為每名在職職工購買的交通意外保險不可以從稅前扣除。
在這一問題上,企業不應盲目參照執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規定,而應注意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公布的匯算清繳問答、通知、指引等,在國家出臺統一政策前,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