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拘傳
【東奧小編】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來襲,學習知識點是備考的重要過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拘傳
1. 適用對象:未被羈押,需要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決定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3. 批準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需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
4. 執行
拘傳時,應當有2人以上的執行人員;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5. 持續期限
拘傳持續的期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解釋】如果在法定持續期限內訊問不能結束的,應當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以再次拘傳。
6. 地點
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
7. 訊問結束后的處理
(1)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2)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點擊查看更多相關考點: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管制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