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總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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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四、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總述(★)
類型 | 具體條款 |
必備條款 |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
勞動合同期限 | |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
勞動報酬 | |
社會保險 | |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
約定條款 | 試用期 |
服務期 | |
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 |
其他約定事項:例如,補充保險 |
【例題·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的有( )。
A.勞動報酬
B.試用期
C.社會保險
D.服務期
【答案】BD
【解析】選項AC: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何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釋】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3)因季節原因用工的勞動合同;(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只是“無確切終止時間”,而非“無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能夠解除。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有3種情形:
(1)雙方自由協商、一致同意訂立;
(2)依照法律規定,直接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出現法定情形時,法律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有相反意愿)。
(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初級會計考試預習階段備考計劃建議考生對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兩個科目的基礎知識進行學習,對考試內容有整體了解,進入備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這樣學效果會更好,掌握高效學習方法,輕松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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