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納稅義務人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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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的審核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提示】
1.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所以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而適用于《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按《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按《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向個人股東分配時,個人股東再按《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 《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 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①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②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①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②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①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②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③提供勞務的場所。
④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⑤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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