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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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審核
(一)基本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1.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水在內。
如何理解有形動產?按字面理解即可:有形狀、能移動。
由“小”想到“大”,由“動物”想到“植物”。
【提示】進口貨物,應當向海關繳納增值稅。
2.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3.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4.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進行“營改增”試點。
5.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政策,將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
【提示】轉讓股權或產權不征收增值稅。
(二)特殊規定的審核(重要)
1. 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非常重要)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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