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距離考試還有10天,智者創造機會,強者把握機會,勤奮才是通向初級會計師成功的秘訣。東奧小編整理了初級經濟法基礎的高頻考點,希望大家認真復習,預祝考生們都能在今年的初級職稱中取得優異的成績!
【考點2】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非營業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非境內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考點3】稅率和征收率
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除外),稅率為6%。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解釋】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適用13%稅率:(1)糧食、食用植物油;(2)食用鹽;(3)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農產品(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6)圖書、報紙、雜志;(7)音像制品;(8)電子出版物;(9)二甲醚。
備考時間所剩不多,快快解決所有疑問,進入初級經濟法基礎強化習題匯總,認真復習,預祝大家在今年的初級考試中取得理想的成績!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