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小編匯集精選初級會計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五章的重要知識考點,希望能夠幫助考生輕松復習,輕松過關。
【考點11】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個人投資者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計征方法:按年計征
3.計稅依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稅前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個人所得稅稅款;
②稅收滯納金;
③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④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⑤贊助支出;
⑥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3)工資薪金支出
①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三項經費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5)保險支出
①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③個體工商戶為“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④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⑤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6)業務招待費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捐贈支出
①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9)借款費用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10)利息支出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11)研發費用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12)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13)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14)稅金
①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稅前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15)虧損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4.稅率: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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