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距離初級會計師考試僅剩下25天的時間,在這非常關鍵的沖刺備考階段,東奧會計在線小編為廣大考生朋友們匯總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的講解,希望能為大家的復習帶來幫助。
【考點20】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考點21】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3.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4.商業匯票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考點22】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商業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權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2)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出票日起算。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4)匯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算。
(5)匯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3個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算。
【解釋】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表3-3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
商 業 匯 票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 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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