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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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稅鑒證服務業務計劃
1.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勝任受托涉稅服務業務的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具體承辦。
委托人對服務項目有特殊要求,與稅務師事務所事先約定承辦稅務師的,一般由該稅務師作為項目負責人。
2.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服務項目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時間限制等情況,制定相應的涉稅服務業務計劃。
業務簡單、風險較小的服務項目,可以簡化涉稅服務業務計劃的程序。
3. 涉稅服務業務計劃確定后,項目負責人可以視情況變化對業務計劃作相應的調整。
(三)涉稅服務業務實施
稅務師執行涉稅服務業務,應當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委托人的業務和經營情況,了解約定事項的會計、稅收資料情況及主要特點。
1. 服務實施
(1)稅務師執行稅務咨詢類服務,應當充分運用稅務機關對社會公開的涉稅信息資料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結合委托項目的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講解、解答或策劃方案。
(2)稅務師執行申報準備類服務,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專業判斷;對所提供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產生懷疑時,應要求其予以補正,并給予適當的提醒。
(3)從事稅務會計服務,應當符合會計法和稅法關于會計賬簿、憑證管理的規范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4)稅務師執行涉稅代理類服務,應當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遵循相應的行為規范。沒有特別規范的,參照民事代理的原則執行。
稅務師代理委托人,向稅務機關主張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以及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具體要求。
(5)稅務師執行其他涉稅服務,應當根據具體的項目類型,確定相應的執行依據。從事稅務風險評估和管理服務的,可以參照稅務機關有關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指引。
2. 業務記錄
(1)稅務師執行涉稅服務業務,應當(即:必須)編制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保證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邏輯性。
(2)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紙質或者電子的形式。有視聽資料、實物等證據的,可以同時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可以在業務過程中,通過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方式隨時形成,并由實施的人員簽名。
(4)涉稅服務業務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涉稅服務業務委托人同意,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②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查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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