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沖刺答疑精選:個人所得稅稅目—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特殊規定(25)
5.員工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上文4.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上述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6.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不同的,以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加權平均數為上文4.和5.所述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其計算公式如下:
規定月份數=∑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乘積/∑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例題】
中國公民趙某自2009年起任國內某上市公司高級工程師,公司于2013年實行股票期權計劃,2013年1月11日趙某獲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0000份,授予價格為每份6元。當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7.68元。公司規定的股票期權行權期限是2013年2月10日至9月10日。趙某于2013年3月13日對這4000份股票期權實施行權,當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9.6元。7月15日趙某對剩余的股票期權全部實施行權,當日股票收盤價10.8元。
問:計算趙某實施股票期權行權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3月份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9.6-6)×4000=14400(元)
3月份實施股票期權行權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4400/2×20%-555)×2=1770(元)
7月份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0.8-6)×6000=28800(元)
規定月份數=(14400×2+28800×6)/(14400+28800)=4.67
應納稅款=[(14400+28800)/4.67×25%-1005]×4.67-1770=433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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