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沖刺答疑精選:個人所得稅稅目—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特殊規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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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總結
問題: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法
答:1.股票期權所得。
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某一特定價格——授予價、施權價——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的股票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
2.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規定。
(1)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
(2)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使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3.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外來源劃分。
按照有關規定,需對員工因參加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境內或境外來源的,應按照該員工據以取得上述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比例計算劃分。
4.應納稅額的計算。
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公式中的使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