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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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
1. 上訴期
對第一審法院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第一審法院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
2. 審理范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3. 審判組織
上訴案件的審理應當組成合議庭。
4. 審理方式
(1)以開庭審理為原則。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①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②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③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④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5. 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6. 審理期限
(1)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7. 撤回上訴
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
8. 撤回起訴
(1)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2)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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