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東奧小編】陽春三月,現在正是學習好時節!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高頻考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8)“營改增”試點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A.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B.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C.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教材視同銷售的規定共有9項(第4項失效),其具體的計稅規定及其運用是稅法(Ⅰ)、涉稅服務實務考試必考的知識點。
【歸納】視同銷售的特點:
第一類特點:所有權發生了變化或應稅服務已實施并被接受。
第二類特點:所有權沒有變化,但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
第三類特點:所有權或許沒有變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提示】貨物的視同銷售與“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視同銷售有區別:
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的,視同銷售;
本企業員工為雇主或本企業雇主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項目的,不必視同銷售。
【例題?多選題】根據“營改增”的有關規定,下列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有( )。
A.為本單位員工無償提供搬家運輸服務
B.向客戶無償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C.銷售貨物同時無償提供運輸服務
D.為客戶無償提供廣告設計服務
E.向關聯單位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服務
【答案】BCDE
預祝考生們2017年稅務師考試輕松過關!
相關考點: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增值稅的特點和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