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選擇管轄與共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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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管轄與共同管轄
1. 基本法條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2)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 司法解釋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例題1?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管轄規則中,屬于法院特別管轄的有( ?。?/p>
A.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BE
【解析】(1)選項AC:屬于專屬管轄;(2)選項D: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屬于普通管轄。
【例題2?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有( )
A.專利侵權案件
B.票據案件
C.不動產案件
D.遺產繼承案件
E.合同糾紛案件
【答案】ABE
【解析】(1)選項ABE為適用特別管轄的糾紛,但特別管轄不妨礙普通管轄(“原告就被告”)的適用;(2)選項C: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選項D: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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