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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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相關鏈接】企業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價稅合并抵扣)。
專用發票實行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依法進行審批。
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申請領用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要事先進行實地查驗。
【解析】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
(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三)專用發票的作廢
1.專用發票的作廢有兩種:
(1)即時作廢——開具時發現有誤。
(2)符合條件作廢——開具當月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下列情形:
(1)時間條件——開具當月;
(2)銷售方條件——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3)購買方條件——未認證或認證不符。
(四)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征
歸納:(1)無中生有;(2)有中不實;(3)借花獻佛。
稅務機關針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懲處。
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之分。
2.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征
購貨方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應同時具備如下特征: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3.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的處理
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對購貨方應作如下處理:
(1)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2)取得的虛開專用發票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3)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4)因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其已抵扣稅款的,不再加收滯納金。
(六)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使用專用發票
增購預征
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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