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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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必經復議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提示】記憶方式: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例題?單選題】下列情形中,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首先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的是( )。
A.稅務機關征收稅收滯納金
B.稅務機關處以稅收罰款
C.稅務機關因納稅人欠繳稅款而扣押其相當于應納稅額的商品
D.稅務機關因納稅人欠繳稅款而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交付相當于應納稅額的存款
【答案】A
(二)自由選擇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5.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7.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0.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
(1)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2)前款中的規定不包括規章。
【例題1?多選題】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有( )。
A.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減免稅決定
B.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決定
C.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
D.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抵扣稅款決定
E.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決定
【答案】ABD
【解析】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申請行政訴訟的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例題2?多選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行為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不予代開發票
B.確認計稅依據
C.給予較低的納稅信用等級
D.加收滯納金
E.不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
【答案】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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