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1.憑票抵扣——一般情況
(1)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注意辨析】
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憑票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可憑票抵扣進項稅
普通發票——不可憑票抵扣進項稅
2.特殊情況之一——計算抵扣
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收購農產品的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P140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核定扣稅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業開展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試點改革的核心內容:
改革1,改變原計算抵扣進項稅的方式,實行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辦法。取消了試點產品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功能,改為實耗扣稅法,按納稅人實耗農產品確定可抵扣的進項稅。
改革2,將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扣除率由13%改為納稅人再銷售貨物時貨物的適用稅率。即銷售貨物的稅率是17%,扣除率就是17%;銷售貨物的稅率是13%,扣除率就是13%。
核定扣除政策的具體運用
(1)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經銷行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
(2)生產企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生產銷售行為
有三種方法: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和參照法。
投入產出法側重于農產品耗用數量的控制,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公認標準,核定銷售單位銷售貨物耗用農產品數量,納稅人根據該單耗及每月銷售貨物的數量、農產品的平均購進單價、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①投入產出法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側重于農產品耗用金額的控制,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會計核算資料,核定耗用農產品的購進成本占生產成本的比例,納稅人根據該比例及每月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②成本法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3.特殊情況之二——按比例分次抵扣進項稅
針對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規定: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提示】購置不動產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特殊情況之三——特殊條件抵扣
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的,只準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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