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稅收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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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
執法,即法的執行。稅收執法又稱稅收行政執法,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通常意義上,稅收執法都是指狹義的稅收執法含義而言。
1.稅收執法的特征(6個)
(1)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稅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
(3)稅收執法具有裁量性;
(4)稅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5)稅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稅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2.稅收執法基本原則(2個)
(1)稅收執法合法性原則
包括:執法主體法定;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執法依據合法。
(2)稅收執法合理性原則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損害性。
3.稅收執法監督
(1)稅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是稅務機關,對象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著眼點是“對內”。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
(2)稅收執法檢查檢查稅務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所做出的行政行為,與其他稅收執法監督方法相比,具有職權性、事后性、全面性、靈活性的特點。
(3)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評議考核、過錯責任追究,四部分內容有機結合,相互銜接。
稅法的建立與發展:中國歷史上的稅法;新中國稅法的建立與發展
1950年1月,新中國稅收制度建立。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從而確立了稅法最直接的憲法依據。
1956年5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通過《文化娛樂稅條例》,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頒布。這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過的稅收法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7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統一了我國的農業稅法,直至2005年12月29日廢止,農業稅是我國修改最少,執行時間最長的一部單行稅法。
1958年6月5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調整稅收立法權,下放了部分稅收立法權。
從2016年5月1日起,現代服務業、金融業、建筑業、房地產業等四個行業全面進入“營改增”試點,至此,增值稅全面開始實施,營業稅完成歷史使命。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主要涉及“六稅一法”的改革,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資源稅、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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