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股東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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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
1.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解釋】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分紅權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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