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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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稅收從本質看,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剩余產品分配關系。
稅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法包括各級有權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由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爭訟法等構成的法律體系;狹義的稅法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正式立法的稅收法律。
(二)稅法的特點
注意辨析以下幾點(重點掌握):
一般特點 | 注意辨析區分 |
1.從立法過程看,稅法屬于制定法 | 不屬于習慣法 |
2.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 | 不屬于授權法 |
3.從內容看,稅法具有綜合性 | 不是單一的法律 |
稅法原則
四項基本原則和六項適用原則。
(一)稅法基本原則——從法理學角度概括的稅法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依法
2.稅收公平主義——量能分配稅負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征納雙方信賴而不對抗
4.實質課稅原則——真實能力決定稅負
(二)稅法適用原則——實際運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所遵循的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同一事項后法優于先法。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即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稅法原則復習時注意問題:
區別;運用;沖突。
【特別提示】有沖突的稅法原則: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與稅收法律主義原則;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與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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