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考點講解(35)
初級會計職稱的備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為了廣大考生能夠輕松備考初級會計考試,東奧小編為大家提供知識點講解,本篇為《經濟法基礎》基礎講解35。
服務期(★★)
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培訓出資,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即使用人單位單方面聲稱已出資,但不能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則因其缺乏證據,也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4.勞動合同解除與服務期違約金的支付
情形 | 是否支付違約金 |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勞動者并無法定過錯情形 | × | |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 |
用人單位并無法定過錯情形 | √ |
【例題1·單選題】吳某受甲公司委派去德國參加技術培訓,公司為此支付培訓費用10萬元。培訓前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吳某自培訓結束后5年內不得辭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吳某培訓完畢后在甲公司連續工作滿2年時辭職。甲公司依法要求吳某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最高為( )。(2016年)
A.0
B.10萬元
C.6萬元
D.4萬元
【答案】C
【解析】(1)約定的違約金(10萬元)未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10萬元);(2)約定的服務期共計5年,已履行2年。因此,甲公司依法要求吳某支付的違約金最高額=10×(5-2)/5=6(萬元)。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為員工張某支付培訓費用3萬元,約定服務期3年。2年后,張某以甲公司自其入職之日起從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2013年)
A.張某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C.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
D.張某無需支付違約金
【答案】D
【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如存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等情形,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
1.適用范圍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提示】注意區分“補償金”和“違約金”:
(1)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時,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競業限制違約金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時,按照約定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
2.競業限制補償金
(1)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
(2)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任何)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競業限制違約金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人民法院適用競業限制條款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予支持的有( )。(2016年)
A.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3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
B.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
C.勞動合同解除后,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按照協議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
D.勞動合同解除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勞動者要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
【答案】ABCD
【例題2·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競業限制約定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5年)
A.用人單位應按照雙方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B.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C.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D.競業限制約定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之間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2)選項B: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選項C: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4)選項D: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例題3·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有( )。(2015年)
A.競業限制
B.休息休假
C.工作時間
D.試用期
【答案】BCD
【解析】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小結】
最后預祝各位考生2017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