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債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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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轉移
1.債權讓與
(1)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處分債權的一種形式,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
(2)債權讓與的條件
?、俚谌撕蛡鶛嗳诉_成一致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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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解釋】因人身權產生的債權(如撫養費給付請求權)或者與人身緊密相關的債權(如出版合同)等產生的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例題·多選題】晨曦公司向偉東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產的殘疾人輪椅20臺,偉東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債務,晨曦公司以協議形式將其對偉東公司的債權轉讓給北海公司抵債,并通知了偉東公司。下列關于該債權轉讓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晨曦公司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偉東公司時,才對偉東公司發生債權轉讓效力
B.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轉讓協議生效時,對偉東公司同時發生債權轉讓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轉債權無須征得偉東公司的同意即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的協議屬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的協議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過晨曦公司而直接向偉東公司主張債權
【答案】ACE
【解析】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本題中,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的協議自雙方達成債權讓與合意時即告有效成立,不必經偉東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偉東公司后才對偉東公司發生效力(即北海公司有權直接向偉東公司主張債權);如果未通知偉東公司,該協議對偉東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與北海公司之間該協議是有效的。
2.債務承擔的條件
(1)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的特點;
(3)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
(4)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3.債的概括承受
(1)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
(2)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生。
【解釋】概括承受的主要形式產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業的合并。
【例題·多選題】乙向甲借款5萬,丙又欠乙5萬,經過協商由丙直接向甲償還,下列關于甲、乙、丙三者之間債的移轉方式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如果甲、乙之間協商一致,再通知丙,為債權讓與
B.如果甲、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C.如果乙、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D.如果甲、乙、丙共同訂立一個協議,則對甲與乙為債權讓與,對甲與丙以及乙與丙為債務承擔
E.如果甲、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丙的同意,屬于債的概括承受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BD: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的,一般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在得到乙同意的情況下,債務承擔合同當然有效;(2)選項E: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在本題中,乙對丙不享有債務,只享有債權,故不構成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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