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考點精析:增值稅、所得稅針對各項業務的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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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會計上收入與企業所得稅中針對各項業務的處理情況
項目 | 會計 | 增值稅 | 所得稅 |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 確認收入 | 銷售,銷項稅 | 銷售,征 |
(2)銷售代銷貨物; | 確認收入 | 銷售,銷項稅 | 銷售,征 |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 不確認收入 | 銷項稅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5)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6)將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7)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
(8)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9)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0)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企業內的) | 不確認收入 | 不視同銷售,進項稅轉出 | 不視同銷售,不征 |
(11)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 不確認收入 | 不視同銷售,進項稅轉出 | 視同銷售,征 |
(12)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個人福利、集體福利。 | 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1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征 | |
(14)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用于市場推廣,交際應酬 | 不確認收入 | 視同銷售,銷項稅 | 視同銷售,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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