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精析:準法律行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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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法律行為的概念
準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分
對于準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判斷,主要一點在于看其中的法效意思,也就是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對于法律行為而言,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有三個構成要素,行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準法律行為當中的效果意思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對于法律行為,比如甲想要訂立一個合同,那么甲發出的意思表示中這個效 力意思就是甲要訂立一個合同。但是對于準法律行為而言,也是發出一個意思表示,比如債權讓與的通知,只要通知了就行,不需要同意,僅具有事實的告知,不含有法律的效果。
即使那些包含了法效意思的準法律行為,民法也不按其表達出來的法效意思,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賦予應當產生的效果。
比如催告,不會發生新的法律關系,對于債權債務關系不會有影響,但是它卻是一個意思表示,催告是具有法律規定的效果的,如果催告之后不履行或者不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對方就可以直接行使權利了。
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首先,合伙企業的債務要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無論是有限合伙企業還是普通合伙企業,甚至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2、其次,只有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時,才涉及到合伙人清償的問題,這個時候不同的合伙人就有了不同之處:
(1)有限合伙人:退伙前,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退伙后,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2)普通合伙人:退伙前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退伙后發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
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企業債務——該合伙人連帶,其他人不連帶;
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企業債務——處理方式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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