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債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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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
1.保證人
(1)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能作為保證人。
(2)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能作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保證的形式
(1)主從合同式
(2)主從條款式
(3)第三人單方面的保證承諾
(4)第三人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章
【解釋1】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解釋2】口頭保證合同不是保證,除非當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強制執行口頭保證。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4.保證期間
(1)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所謂約定不明,指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
【例題·單選題】保證合同對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 )。
A.主債務履行期開始之日起6個月
B.主債務履行期開始之日起2年
C.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答案】C
【解析】(1)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2)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5.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主合同內容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履行期限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3)變更合同標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6.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4)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7.保證人的抗辯權
(1)債權人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免責。
(2)債權人、債務人串通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免責。
(3)當債務人欺詐保證人而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保證人免責。
(4)法律不承認“保證人如果受債務人欺騙,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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