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關于違約責任的特殊規定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關于違約責任的特殊規定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關于違約責任的特殊規定。
1.質量保證金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無權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
2.修理費用的負擔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可以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
3.逾期付款違約金
(1)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2)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不得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
(3)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4.違反從給付義務的合同解除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應當依法單方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法定解除。
5.違約解除與違約金條款
(1)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2)調整違約金的釋明權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相關鏈接】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6.定金和損失賠償的并用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可以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7.混合過錯
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可以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案例】張某與甲公司訂立汽車買賣合同,后張某駕駛該汽車超載行駛,由于汽車鋼圈(質量不合格)破碎導致翻車,給張某造成損失。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因產品質量不合格)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因超載)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8.損益相抵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可以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甲公司將其設備作價100萬元賣給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將該設備作價180萬元轉賣給丙公司(雙方約定了30萬元的違約金,此外由乙公司承擔10萬元的運費)。因甲公司違約,致使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交付設備。
在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中:(1)因甲公司違約,給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為30萬元(乙公司需要向丙公司支付30萬元的違約金),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為80萬元(轉手買賣的價差);(2)因甲公司違約,乙公司獲有利益10萬元(省下了10萬元的運費);(3)違約方甲公司主張從損失賠償額(110萬元)中扣除該部分利益(10萬元)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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