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征稅范圍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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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征稅范圍的審核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征稅范圍的審核。
1.具體包括:煙,酒,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電池,涂料。
2.四個環節: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零售,指定環節一次性繳納,其他環節一般不再繳納。
3.卷煙(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批發環節交兩道消費稅。
【提示】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消費稅具體說明
(1)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3)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從2015年5月10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4)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5)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4.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納稅。
(1)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符合條件的,仍在生產環節交納消費稅。
(2)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10%);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5.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說明。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例題·單選題】根據現行稅法,下列消費品的生產經營環節,既征收增值稅又征收消費稅的是( )。
A.批發環節銷售的卷煙
B.零售環節銷售的卷煙
C.批發環節銷售的白酒
D.零售環節銷售的白酒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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