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知識點:函證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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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請問為什么在函證應收賬款時,列出賬戶余額是應對高估風險,而不列出賬戶余額就是應對低估風險呢,這個邏輯是怎么來的?
【答】詢證函中可以不列示出賬戶余額,而是要求被詢證者提供余額信息,如果被詢證者回函證明被審計單位沒有記載該筆應收賬款或少記了,就能應對應收賬款被低估的的風險。假如被審計單位賬上記錄的應收A公司的賬款是1000萬,而實際上是1500萬,發(fā)出詢證函上金額是1000萬,這對于被詢證函者是有力的,那么回函時不會糾正少記了500的,因為這對它是減少了負債;所以直接列示金額并不能有效防止這個風險。
如果是不列示,讓對方填寫,就很大程度可以避免低估風險。函證列明金額,更側重應收賬款的高估:被審計單位往往會高估應收賬款,如果函證時列明信息的話,對方會回函否認,并給出正確信息。因為高估應收賬款等于高估資產,被審計單位還是很樂意去做的,而對方(被函證者,即客戶)可是欠錢的一方,如果被審計單位高估資產,那么相當于客戶一方負債多了,客戶一定不愿意,所以會積極回函,并列明信息指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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