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審計》知識點: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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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師能否舉例說明一下“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相互印證某項認定,使與該項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具有更強的說服力”的意思?不太理解什么是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答】比如對于應收賬款的審計,函證程序最有可能證實的是應收賬款的存在認定,但是核查銷售合同、銷售訂單、銷售發票副本及發票憑證等,也可以驗證這些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即證實其存在認定。對于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和檢查銷售合同等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是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通過函證和檢查合同文件等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都是為了證明應收賬款的存在認定,可以使應收賬款的存在認定更有說服力。所以說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相互印證某項認定,使與該項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具有更強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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