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所有權保留條款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所有權保留條款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7年稅務師考試備考預習期,是梳理稅務師考試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所有權保留條款。
1.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情形
(1)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的,出賣人無權主張取回標的物。
(2)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出賣人不能主張取回標的物。
2.標的物的回贖與另行出賣
(1)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可以主張回贖標的物。
(2)買受人在回贖期間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3)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可以要求原買受人清償,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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