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經濟法基礎》習題精講(11)
【東奧小編】2017年初級職稱備考征程已經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年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習題精講(11)。
2013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出票后2個月付款、金額為2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丙公司為付款人,丁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
乙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未記載背書日期,戊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兌時,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債務只有15萬元為由拒絕承兌。
戊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該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被保證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戊公司
【答案】A
【解析】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在本題中,丙公司并未承兌票據,應以出票人甲公司為被保證人。
2.乙公司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的,應視為( )。
A.背書不成立
B.背書無效
C.出票日背書
D.到期日前背書
【答案】D
【解析】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背書有效)。
3.戊公司有權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BD
【解析】持票人可以向票據的出票人(甲公司)、背書人(乙公司)、承兌人和保證人(丁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并未承兌票據,并非承兌人,只是票面上記載的付款人,不是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戊公司無權向丙公司追索。
4.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截止時間為( )。
A.2013年6月19日
B.2013年10月19日
C.2013年8月15日
D.2013年11月15日
【答案】D
【解析】商業匯票中,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2013年5月15日)起6個月內行使。
預祝考生們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