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經濟法基礎》習題精講(4)
【東奧小編】2017年初級職稱備考征程已經開啟,預習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寶貴時期,我們一起來學習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習題精講(4)。
2012年12月3日,劉某到甲公司工作,2012年12月10日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2年(含試用期期限),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2600元;試用期內劉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甲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3年10月,甲公司派劉某去國外接受2個月的高級技術培訓,雙方補充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劉某的服務期為6年,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80000元,培訓結束后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劉某培訓期滿回國后,成為公司的技術骨干。
2014年8月11日,甲公司得知劉某私下與乙公司也建立了勞動關系,遂要求劉某解除與乙公司的勞動關系,劉某拒絕并于次日離開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由此給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已知: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劉某與甲公司之間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 )。
A.2013年2月3日
B.2012年12月3日
C.2012年12月10日
D.2013年2月10日
【答案】B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所作的下列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試用期2個月
B.試用期內劉某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甲公司可隨時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C.試用期月工資2000元
D.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2個月);(2)選項C: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本題中,劉某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2600×80%=2080(元)。
3.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所作的下列約定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劉某的服務期為6年
B.劉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支付違約金80000元
C.甲公司支付培訓費用100000元
D.劉某月工資提高至5000元
【答案】ABCD
【解析】選項B: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4.下列關于劉某離開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無須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
B.甲公司有權要求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C.甲公司無權要求劉某支付經濟補償
D.甲公司有權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D:在服務期內,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甲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無須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但甲公司仍有權(按照服務期的約定)要求劉某支付違約金;(2)選項B: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在本題中,由于劉某的過錯給甲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甲公司要求劉某支付8萬元的違約金之后,有權要求劉某承擔賠償責任;(3)選項C:經濟補償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甲公司無權要求劉某支付經濟補償。
預祝考生們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