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識別_2024年中級會計實務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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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租賃的識別
【所屬章節】第十九章 租賃
租賃的識別
(一)租賃的定義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如果合同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一定期間”不僅可以是合同直接明確的一段時間,也可以表述為已識別資產的使用量(如某項設備的產出量)。
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包含租賃。除非合同條款或條件發生變化,否則,企業無須在合同開始日后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是否包含租賃。
(二)已識別資產
1.對資產的指定
按照《租賃》準則規定,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
2.物理可區分
如果資產的部分產能在物理上可區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層),則該部分產能屬于已識別資產。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與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例如,光纜的部分容量),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權利。
3.實質性替換權
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資產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1)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2)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僅賦予資產供應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發生日或之后擁有替換資產的權利或義務,考慮到資產供應方沒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不具有實質性。
企業難以確定資產供應方是否擁有實質性替換權的,應視為資產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三)客戶是否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判斷
租賃準則規定,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1.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在評估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例如:
(1)如果合同規定汽車在使用期間僅限在某一特定區域使用,則企業應當僅考慮在該區域內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而不包括在該區域外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2)如果合同規定客戶在使用期間僅能在特定里程范圍內駕駛汽車,則企業應當僅考慮在允許的里程范圍內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而不包括超出該里程范圍使用汽車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2.客戶是否有權主導資產的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
(1)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間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或資產的特定方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四)評估流程
綜上,合同開始日,企業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是否包括租賃可參考下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2024年《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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