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范圍的確定_2024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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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合并范圍的確定
【所屬章節】第二十一章 財務報告
合并范圍的確定
一、合并范圍的確定原則
凡是母公司能夠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均應納入合并范圍。
1.反映對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組成的會計主體;
2.合并財務報表編制者是母公司;
3.合并財務報表是站在合并財務報表主體立場上編制。
二、控制的定義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三、控制的判斷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
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1.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和設計。
2.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3.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4.投資方是否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5.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6.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
四、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極個別情況下,有確鑿證據表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單獨主體):
(1)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于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2)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余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五、合并范圍的豁免——投資性主體
(一)基本原則
1.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只應將那些為投資性主體的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其他子公司不應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母公司本身如果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將其通過投資性主體間接控制的會計主體納入合并范圍。
(二)投資性主體的判定
1.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該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
(1)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
(2)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3)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2.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變為投資性主體時,從轉變日起,不為投資性主體的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不再納入合并范圍;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從轉變日起,將原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并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處理。
六、控制的持續評估
如果有任何事實或情況表明控制的基本要素中的一個或多個發生了變化,投資方應重新評估對被投資方是否具有控制。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彭婷老師《中級會計實務》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