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決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_2023年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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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產品質量保證和虧損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
【所屬章節】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產品質量保證和虧損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1.前期已合理預計了預計負債,差額直接計入或沖減當期營業外支出。
2.前期確實無法合理預計訴訟損失,而未確認預計負債,在該損失實際發生的當期,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
3.前期作出的估計與當時的事實嚴重不符,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4.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未決訴訟,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產品質量保證
①如果發現保證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與預計數相差較大,應及時對預計比例進行調整。
②如果企業針對特定批次產品確認預計負債,則在保修期結束時,應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同時沖銷銷售費用。
③已對其確認預計負債的產品,如企業不再生產了,那么應在相應的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將“預計負債--產品質量保證”余額沖銷,同時沖銷銷售費用。
三、虧損合同
(一)相關概念
1.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2.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二)處理原則
1.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或有事項。但是,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或有事項。
2.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同時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3.預計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中的較低者。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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