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_2023年中級會計實務第五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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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項目 | 相關內容 |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 1.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 2.對于租入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 閑置土地,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
已出租的建筑物 | 1.是指企業擁有產權并出租的建筑物; 2.企業租入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建筑物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3.對企業持有以備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用于出租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訂租賃協議,也應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其中:“空置建筑物”是指: (1)企業新購入、自行建造或開發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 (2)不再用于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且經整理后達到可經營出租狀態的建筑物。 4.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如企業將辦公樓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維護、保安等日常輔助服務,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
(二)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1.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例如,企業擁有并自行經營的旅館,其持有目的主要是通過提供客房服務賺取服務收入,該旅館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通常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或為銷售而正在開發的商品房和土地。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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