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_2023年中級會計實務第四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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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共同經營中合營方的會計處理
(一)一般會計處理原則(A生產甲配件、B生產乙配件,C組裝后,進行銷售)
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下列項目,并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
2.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
3.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
4.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
5.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二)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者出售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類似順流交易)
合營方向共同經營投出或出售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共同經營將相關資產出售給第三方或相關資產消耗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共同經營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應當僅確認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利得或損失。
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簡稱“資產減值損失準則”)等規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
(三)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不構成業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類似逆流交易)
合營方自共同經營購買資產等(該資產構成業務的除外),在將該資產等出售給第三方之前(即未實現內部利潤仍包括在合營方持有的資產賬面價值中時),不應當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該合營方應享有的部分。即,此時應當僅確認因該交易產生的損益中歸屬于共同經營其他參與方的部分。
(四)合營方取得構成業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的會計處理(換入)
合營方取得共同經營中的利益份額,且該共同經營構成業務時,應當按照企業合并準則等相關準則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可以理解為購買企業,確認商譽)
合營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項構成業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時,如果合營方對該共同經營仍然是共同控制,則合營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不應按照新增投資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A、B共同設立安排C,甲將A在C的利益份額全部購買,則不應該對C重新計量)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張敬富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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