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理業務_2022年中級會計實務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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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受托代理業務
【所屬章節】
第二十四章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第二節民間非營利組織特定業務的會計核算
【內容導航】
受托代理業務
受托代理業務
(一)受托代理業務的概念
受托代理資產,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代理交易而從委托方取得的資產。在受托代理交易過程中,民間非營利組織通常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受托代理業務的界定
受托代理業務是指有明確的轉贈或者轉交協議,或者雖然無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業務:
(1)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取得資產的同時即產生了向具體受益人轉贈或轉交資產的現時業務,不會導致自身凈資產的增加。因為在受托代理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并不是受托代理資產的最終受益人,只是代受益人保管這些資產,對于資產以及資產帶來的收益不具有控制權。
(2)民間非營利組織僅起到中介而非主導發起作用,幫助委托人將資產轉贈或轉交給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沒有權利改變受益人,也沒有權利改變資產的用途。在受托代理業務中,受托代理資產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體指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沒有變更的權力。
(3)委托人已明確指出了具體受益人個人的姓名或受益單位的名稱,包括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名單中指定一個或若干個受益人。例如,在希望工程中,基金會向社會公布有哪些失學兒童需要資助,捐贈人就可以從中認領名或多名兒童,資助他們上學。
(三)受托代理業務的核算
1.收到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受托代理資產
貸:受托代理負債
其中,受托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如果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作為受托代理資產的入賬價值;
(2)如果受托代理資產為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應當視不同情況確定其入賬價值;如果委托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托代理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托代理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果委托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2.在轉贈或者轉出受托代理資產時
借:受托代理負債
貸:受托代理資產
3.收到的受托代理資產如果為現金、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貨幣資金
(1)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受托代理負債
(2)轉出時:
借:受托代理負債
貸:銀行存款等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中級會計實務》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